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查封被告陈**名下存款28226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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