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李与被告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15号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33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代理审判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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