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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胡**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现年5岁。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但时至今日被告对原告诸多挑剔,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无果,以致原告对此段婚姻绝望。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属实。事实上被告非常关心原告,对原告的要求尽量满足,为了照顾原告和婚生子并辞去了工作,可能是婚生子出生后精力集中在子女身上导致原告产生了不被关心的错觉;原、被告确有争吵,但都系生活琐事。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将原因归结为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且无法沟通、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双方虽偶有争吵但并无实质矛盾,并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况且婚生女尚年幼,需要完整的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子女尚年幼,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均应考虑以子女利益为重。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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