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陈*与被告陈**、陈**、陈**、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吕*、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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