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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温材料厂与甘肃省**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6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8971元,减半收取9485.5元,由上诉人甘**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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