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国与被告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全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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