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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全国与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全国与被告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全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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