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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双方性格、脾气不一致,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同时被告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没有能力偿还住房贷款,原告独自抚养孩子并偿还住房贷款,2014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2月23日原告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2月10日判决驳回起诉。判决驳回后至今已经逾8个月之久双方没有和好。原告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生子陈*×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助金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一×辩称,我和原告没有大的矛盾,矛盾主要在原告的父母对双方生活干涉过多,况且孩子太小,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陈一×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名陈**。双方婚后住本市XX区XXX里XX号楼XX门XXX号房屋。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因照顾孩子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0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生活。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3日至我院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2月10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现原告诉再次至本院,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5)红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已育有一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加强沟通,相互包容,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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