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阚**及其委托代理人冉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春和景*12号楼2门201号。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导致感情基础差,被告要求我将婚前由我父母出资购买的与父亲卢**共有的房屋改为被告名下并要求出售,因没有得到我允许即经常吵闹。2012年底被告怀孕后以种种借口中止妊娠,流产后想尽办法不再怀孕,因此,在生育问题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加之被告对物质索求无度,导致二人关系冷淡继而恶化,2014年2月21日双方矛盾激化我搬回到父母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我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在庭上谎称二人关系和睦不同意离婚,2015年5月8日贵院以(2015)北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我的离婚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在判决生效后至今近7个月之久双方没有和好,仍然处于分居状态而且矛盾频繁,被告及其家人数次找我及我家人滋事,报警后才平息。现双方已分居一年九个月,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贵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阚**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经过两年的互相了解,建立起深厚的感情而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融洽。原告在失业期间,家里的生活费用都是我负担。我做流产是因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X射线检查,担心对胎儿有影响。原告所述很多属于捏造,与事实不符。我们分居生活是在2015年5月份。上次法院判决生效后,我们进行了沟通由于家长的过多参与没能和好,双方没有实质的矛盾,感情尚未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离婚,2015年5月8日本院以(2015)北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没有实质的矛盾,未能和好是由于家长参与过多造成,因此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获得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牢固的。现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分歧进而争吵,这些矛盾的产生原、被告均有过错,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彼此讲究沟通思想和感情交流的方式和方法,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夫妻关系亦会有改善的,综上,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卢**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