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胡**、蒋**、天津**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尚未向被告天津**染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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