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起诉被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违法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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