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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石**、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5年5月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011年11月份举行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出现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冲突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相处十年,感情基础牢固,且双方育有一女,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在以前被告有做不到的地方一定改正,尽量处理好家庭关系。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05年5月开始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2011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三×,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共同劳动,抚养子女,操持家务。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原告携女到娘家居住,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并表示改正以前的缺点,处理好家庭关系,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共同劳动,抚养子女,操持家务,原告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且庭审中,被告表示改正缺点,处理好家庭关系。故原告不能固执己见,草率离婚。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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