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以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为由,将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认为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0001号的《告知书》,仅公开了补偿标准作为房屋及地上物补偿费用4800万元的拨付依据,并不能证明其合法合理性,补偿标准只是拨付依据的一部分。且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的两次行政答复基本相同,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维持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对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的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按照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告知并接受查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对津王公路(津淄公路-团泊大桥)改建工程,征收小孙庄村集体土地,已拨付房屋及地上物拆除补偿费用4800万元,拨付依据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查询”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015年4月29日被告给予了征收小孙庄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的答复。原告对该答复不服,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对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答复予以撤销,责令重新予以公开。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6日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编号为20150001号的《告知书》。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再次向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16日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西青政复决字(2015)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为20150001号的《告知书》。

又查:原告提交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记载要求”对津王公路(津淄公路-团泊大桥)改建工程,征收小孙庄村集体土地,已拨付房屋及地上物拆除补偿费用4800万元,拨付依据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查询”。庭审中,原告就”拨付依据”解释为”要求被告按照符合征地流程的法律依据、征地补偿标准、量化的被征收土地、房屋、地上物等,以数据形式向原告作出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人民政府仅作出了部分公开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的形式也应明确提出,以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本案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中要求不清,仅在庭审时作出具体解释,故应当另行依法就希望获取信息的内容、形式等提出具体要求,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予以申请。综上,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