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此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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