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天津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天津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静**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5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为天津中**有限公司,乙方为杨梦;第九条争议解决“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依据该约定条款,能够确定南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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