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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铸造设备(天**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铸造设备(天**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公司)与被告二重集**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艾**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定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被告却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尚欠原告300000元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二重重装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二**团(德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铸造设备(天**限公司给付加工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二重集**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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