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为134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杨**与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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