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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