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楚玉林与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楚玉林与被告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司)、第三人天津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楚**诉称,2008年7月11日,楚连友与被告签订《红光家园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楚连友向被告认购集资建房为第***室,建筑面积为86.57平方米,集资建房总房款为472000元,每平方米单价为5452元。同时约定,被告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竣工合格的住房交于楚连友,逾期交房自交房之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总房款千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楚连友按约向被告给付房屋总价款,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楚连友交付房屋。就违约金相关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楚连友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675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1日,楚连友与被告签订《红光家园集资建房协议书》,约定被告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竣工合格的房屋交予楚连友,如逾期交房,自交房之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逾期一天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协议书第六条同时写明:“红光家园”集资建房项目是征用集体性质的宅基地,现属小产权。后因被告逾期交房,形成本案诉讼。

另查,楚**于2015年10月3日因病死亡,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妻杨**及其子楚玉林均要求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楚**及以上二人均非涉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庭审中,二原告明确表示只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楚连友与被告签订《红光家园集资建房协议书》时,双方均明知涉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而楚连友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因涉诉房屋买卖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原告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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