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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天津市滨**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天津市**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原告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为1040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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