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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自国与中建二**有限公司天**公司、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祝**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经查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滨海新区,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可以移送天**海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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