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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民安财**天津分公司、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民安财**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安财**津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孙**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民**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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