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桑*和诉被告何金鑫、被告中国**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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