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宝丰**)有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鄱阳县**有限公司、刘**、李**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津海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宝丰航道工程(天**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鄱阳县**有限公司、刘**、李**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因此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304666.67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64903元以及相应的逾期罚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债权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均未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天**有限公司发现上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津海法执字第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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