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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香港)有限公司(NASLINE(HK)CO.,LIMITED)、NH**限公司(NHISHIPPINGINC)、天津盛**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诉被告纳**(香**限公司(NASLINE(HK)CO.,LIMITED)、被告**有限公司(NHISHIPPINGINC)和被告天津盛**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纳**(香**限公司(NASLINE(HK)CO.,LIMITED)、被告**有限公司(NHISHIPPINGINC)和被告天津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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