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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司诉新平有限公司(TANBINH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被告新平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林**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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