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金**限公司与被告汕**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7,8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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