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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赛克斯海事有限公司、被告**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赛克斯海事有限公司、被告**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裴**、人民陪审员冯*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24.5元,由原告中国人**天津市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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