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4元,减半收取10392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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