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吕**与被告吕**、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郭**住所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但被告郭**与被告吕**并非夫妻关系,且其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而被告吕**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汪家铺乡刘进士村,并提交河北省沧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吕**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汪家铺乡刘进士村,被告郭**与被告吕**亦非夫妻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上亦未有被告郭**签名,被告郭**非本案适格主体,故本案应由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