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与被告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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