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天津分行与岳丽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与被告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天津分行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