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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崔**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崔**与被告王国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郭**、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王**与被告系姐弟关系。2000年,被告因资金困难向二原告借款190000元,约定还款时偿还本金19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12年前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50000元,尚欠150000元。近年来,因原告王**患病,二原告之子交通事故赔偿他人巨额钱款,导致二原告家庭生活异常困难。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向二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借款共计150000元,经协商王国跃自2015年3月份起每月还款5000元,还款事项由崔**代理;还款还入崔**邮政储蓄卡。被告签名并按捺手印。但截至2015年12月,被告一直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偿还借款。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150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簿,证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还款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被告欠二原告150000元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已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庭,请法院缺席判决,欠原告150000元,被告于2016年3月1日一次性还清。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与被告系姐弟关系,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00年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王**借款现金19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1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于2013年向原告王**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0000元。2015年3月25日原告崔**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因原告王**重病,由原告崔**代理一切事宜,被告自2015年3月起每月还款5000元至原告崔**名下的邮政储蓄卡内直至剩余的借款本金150000元清偿之日止。签订协议后被告未按期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同意向二原告一次性清偿借款150000元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国跃偿还原告王**、崔**借款本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国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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