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开**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国际货**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开**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中交一航**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苏分公司、上海地通建**有限公司票据再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滨海分行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达大街支行与张**、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达大街支行与刘**、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交通银行**达大街支行与林**、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