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齿科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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