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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顾**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天津**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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