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通运输队,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左国胜,赵**,董**,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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