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刘**与被告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刘**、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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