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刘**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要求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申请人之夫),汉族,天**化工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卫里X-X-X,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患老年痴呆,症状为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生活不能自理。经天津**心医院检查证实为患缺血性脑血管病、痴呆、脑萎缩。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为王**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经鉴定,被申请人王**无法确定自己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妻,具有监护能力,故申请人申请指定其为王**的监护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王**为被申请人王**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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