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张*在北京市xx区xx镇xx小区,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有限公司客服部物业费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等共计人民币89271.36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张*于2015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张*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的证言,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证明材料,收款单,业主欠费情况汇总表,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委托书,交纳赔偿款收据,谅解书,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职务侵占罪,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系初犯、认罪、悔罪、有如实供述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