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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受贿、贪污所得赃款、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共计人民币1339654.30元及用赃款所购桑塔纳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交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以其不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日作出(2014)唐*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撤销河北省**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北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庄**、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的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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