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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