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自愿撤回异议及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
二、准许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撤回异议及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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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