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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天津分行与俊*(天津**有限公司、俊*新榕(北京**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天津分行与被告俊安(天津**有限公司、俊**(北京**有限公司、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招商**天津分行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天津分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52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招商**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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