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天津分行与被告俊安(天津**有限公司、俊**(北京**有限公司、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招商**天津分行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天津分行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52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招商**天津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