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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滨海分行与天津福**有限公司、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冻结被告天津福**有限公司、梁**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现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照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天津福**有限公司、梁**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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