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冻结被告天津福**有限公司、梁**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现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16日裁定照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天津福**有限公司、梁**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