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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曹*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2月、2007年4月、2009年4月和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住宅房屋由原告按建筑面积0.5元每月每平方米和0.7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费,计费面积为127.45平方米,被告从2008年7月至2015年9月的物业费6615元未交纳;车库或储藏间按建筑面积0.4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费。另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按应交物业费的40%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为2646元;代环卫部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年36元,被告欠生活垃圾处置费2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2008年7月至2015年9月物业管理费6615元、逾期滞纳金2646元、生活垃圾处置费234元,共计949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被告给付垃圾处置费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对原告所诉欠费时间及数额均不认可,也不认可滞纳金。被告是2013年4月16日依法取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房屋面积是125.84平方米,另外在2013年被告装修房屋期间,因原告失误,给被告造成损失,且原告长期不安装门铃,原告保安未尽职责,造成被告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划,损失一千多元,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答辩意见为:对被告主张的权属证取得的时间及房屋面积认可,被告实际欠物业费2643元,其他主张原告自愿放弃,同时不认可被告的其他答辩意见。原告按物业合同要求去做,业主委员会对原告的服务予以认可。关于门铃问题,因被告所在的楼更换楼宇对讲门,门铃及钥匙正在发放当中,近期门铃到货后原告就会安装;关于被告车辆被划问题,原告已尽到定期巡逻义务,且不负责对业主个人财产、物品的看管义务;被告装修时发生漏水事件,与原告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区业主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对原告与业主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对静海县金海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住宅0.7元每月每平方米,交费日期于每月15日前交纳。

另查,被告是原告所服务的天津市静海县金海园小区x-x-x业主,其住宅面积是125.84平方米,被告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2597.99元(0.7元/月·平方米×125.84平方米×29个月+0.7元/月·平方米×125.84平方米×12个月÷365天×15),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天**宅物业服务合同》、房产证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静海**区业主会代表全体业主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条款明确、内容清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履行。被告作为天津市静海县金海园小区的业主,应受上述合同的约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597.99元,庭审中原告变更物业费的数额为2643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的抗辩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2013年4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97.99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18元,被告承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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