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市**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第三人卢**、第三人张**、第三人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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