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与被告张**及第三人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4元减半收取548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赵**与魏**、张**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左权**有限公司、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服务中心与天津市河西区金河饭店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万**责任公司与史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华**限公司与天津市河**策划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华宸建**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孟*耕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