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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公司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与被告张**及第三人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4元减半收取548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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