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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限公司与天津市河**策划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意策划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华**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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