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减半收取后为1614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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