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啟纹、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减半收取1216.5元,由四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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