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郭**等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啟纹、原告郭**、原告郭**、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3元,减半收取1216.5元,由四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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