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唐**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鲁**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